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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友登山遇难 家属不满安抚向同行者索赔2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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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6 14:51: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去年7月,郑州网友发帖征集驴友相邀去爬山,结果导致一年轻男性驴友在爬山途中不幸遇难身亡。因不满驴友们每人500元的“安抚费用”,死者父母、妻子及子女将15名驴友告上法庭,索赔26万余元。日前,郑州市金水区法院正式受理“驴友”登山遇难,死者家属状告同行“驴友”的“河南第一案”。

  驴友发帖相约自助游

  2010年7月21日,郑州网友“戈壁青石”,在某网站论坛发出帖子:称准备组织一次自助游:时间为8月13日至15日。行程线路为秦家磨—马武寨—抱犊村—八里沟。看到该信息后,网名为“伤心”的李某当即报名。

  8月13日,“伤心”与十多名驴友一起出发。8月14日,途经红豆杉大峡谷后,驴友们到达山西省陵川县古郊乡马武寨村。马武寨位于陵川县东50公里,前后左右山环岭绕,地势奇险,易守难攻,因东汉名将马武曾在此屯兵而得名。

  据参加此活动的网友说:马武寨是个非常险要的地方,下到谷底是一个几十米高的断崖,绕上左侧的崖壁,是从山腰开出的窄道,属于险要的虎口地段。小路宽仅二尺,左是绝壁,右是深涧,里高外低呈倾斜状,不用说走,就是看一眼都让人头晕目眩。

  山路险峻,驴友“伤心”坠崖身亡

  8月15日早上,“伤心”与驴友们从马武寨出发。根据网友行程记录显示:过马武寨到一个只能爬着走的老虎嘴后,路变得更危险了,小路越升越高,渐渐地离开了谷底,成了挂在崖壁上的一条线。路窄得仅有一尺有余,最窄的地方只能放下一只脚,而脚下的深涧却看不到底。

  当众人走到一个当地人叫老黄的地方时,由于山路湿滑,作为前锋队员的“伤心”,不慎跌落30米深的悬崖,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不满安抚,家属向驴友索赔

  “伤心”的意外身亡,在驴友中产生了强烈反响。和“伤心”一起爬山的驴友,每人向“伤心”的家属支付了500元的安抚费。

  而“伤心”的家属认为:由于家庭生活十分困难,驴友的500元补偿远远不足以弥补损失,因此,“伤心”的父母、妻子和儿女5人,集体将这次旅游活动的组织者陈某和其他14名驴友告上法庭,要求15人赔偿李某家属抚养费、死亡补偿金、精神抚慰金和丧葬费等各项费用总和的50%共计260989.5元。

  组织户外游方面没法律规定

  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主任闫斌表示:由于野外防范、规避危险和救助知识缺乏,自助游不时出现意外事件。在爱好之外,驴友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就不能只依靠本能,更要有规则的制约来支持。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探索自然的感性一定要有具备安全意识的理性来捍卫。而我国在组织户外游方面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我国户外运动的安全管理是一个真空状态。

  不过,户外自助游本身就是一个法律很难规范的问题。要对户外自助游进行管理,只能规范组织者。国家可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哪些条件、能够履行哪些义务、能够在何种程度上承担安全保障的组织或个人才能成为自助游的组织者。

  相关案例

  2006年6月的一天,南宁市民梁某在网上发布消息,召集13名驴友前往赵江露营。次日早上7时左右,赵江山洪暴发,21岁的湖北籍驴友小骆(化名)不幸被山洪冲走身亡。

  死者家属遂状告驴友同伴。法院审理后认定,活动发帖人梁某制定了此次户外活动的日期、路线等,应该被认定为是活动的组织者。而梁某以“AA制”名义向驴友收取的60元的活动经费,梁某未能证明没有任何余额又不曾退过款给驴友,故法院推定其一定程度上具有营利性质。又因为梁某没有营利资质,所以法院认为梁某在此次户外活动中有一定的违法性。

  另外,法院认为梁某作为活动的发起人,对探险活动的危险性应具有前瞻意识,对指导其他驴友认识困难、克服困难和危险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其对天气形势判断失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选择了在南方的暴雨季节在河谷中露宿,也没有安排专人守夜,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所以,法院认为发帖人梁某具有疏忽大意、疏于防范等过失,应该负所有责任人中的最大责任。

  而对于死者小骆和其他驴友,法院认为他们在此次活动中,没有任何人提出防范风险的建议,也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均存在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的过失。另外,在发生危险时,驴友之间应当有互相救助的义务,故其他11名驴友也应承担责任。

  经过审理,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活动发起人梁某承担60%的责任,死者小骆和其他驴友分别承担25%和15%的责任。根据这一比例,梁某及其他驴友需向小骆的家属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1万余元,其中发帖人梁某要承担16万余元的赔偿。
发表于 2011-4-26 15:18: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次次血的教训,告诫我们不要轻视户外存在的危险~!活动前活动中都要三思而后行~!
 楼主| 发表于 2011-4-26 16:36: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楚天 于 2011-4-26 16:37 编辑

有点晕,那领队也罢,队员也罢,都要摊上或这或那的责任,以后还是不要AA出去逛了,只能偶遇了
发表于 2011-4-26 17:46:04 | 显示全部楼层
签好责任书,再出门
发表于 2011-4-26 17:50:24 | 显示全部楼层
免责声明
户外活动免责声明书
#####户外运动协会是一个自发的户外运动群体,我们遵循环保、AA、节俭、自助、友爱的出行方式,由于我们结伴出行费用AA均摊(领队也不例外),因此无论活动大小、无论长线短线,都应签订户外活动责任书。这是对领队的保护,也是对参与者负责。
    本活动为非赢利性质自助游活动,不是商业活动,也不是旅行社旅游。遵循”自助,互助,AA,环保”的原则,参加者必须对自己的安全负责,活动中发生意外,发起者和同行者有义务组织救援或改变行程,但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特此声明!本领队声明中关于免除领队赔偿责任之约定效力,同样及于本次活动副领队、收队及财务总管和队员。活动开始后本声明自动生效并表明你接受本声明,
否则,请在活动开始前退出!
免责条款
     此次活动属于非赢利性质自助出行活动,当由于意外事故,突发气候变化和急性疾病等不可预测因素造成身体损害时,团队的发起者和同行者有义务尽力救助,但如果造成了不可逆转的损害,团队的其他成员不负担任何责任。团队的任何一名队员都应本着:“尽力救助,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这次活动,活动发起者和组织者亦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凡报名参加者均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在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后果,团队的发起者和同行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由被损害人依据法律规定和本声明依法解决,凡报名者均视为接受本声明。
    代他人报名者,被代者如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领队同样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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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参加涉水的活动时,参加者必须事先明确申明自己能否游泳,让组织者和同行人知道;不会游泳者必须自行携带救生工具并不得单独在水边游玩,如无申明者视作能游泳责任自负。
   该免责声明必须参加者自己签名,代为签名者视作已沟通并被授权,否则代签者承担后果。
    如恶意侵犯他人或其它涉及犯罪行为,则不在此免责范围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免责声明目的是为活动发起人组织者和同行者再次明确户外活动的风险,提高自律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免除一些不必要的后果,让户外活动更安全更快乐
活动时间计划:--------年--月--日——---月--日
我了解本次活动是一次遵守《户外总动员》的纯AA制自助结伴户外活动,并非商业活动。
我了解本次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在整个活动期间,我将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我保证在本次活动中遵守团队纪律,服从领队,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约定,不做破坏生态环境的事。 整个活动期间,我保证携带合适的装备、足够的食品、饮水,并对自己的一切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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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年__月__日
发表于 2011-4-26 17:50:5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1-4-26 17:51: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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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26 19:26: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楚天 于 2011-4-26 19:27 编辑
免责声明
户外活动免责声明书
#####户外运动协会是一个自发的户外运动群体,我们遵循环保、AA、节俭、自 ...
野鹤闲云 发表于 2011-4-26 17:50


这个不错,不过它的效力够不够大啊?
发表于 2011-4-26 20:19:29 | 显示全部楼层
即使签了也不受法律保护
发表于 2011-4-27 10: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多少比口头说说好很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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