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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名驴友自愿组团探险2人亡 领队一审被判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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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2 11:13: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楚天 于 2011-5-12 11:37 编辑

  10名驴友自愿组团去新疆夏特古道徒步登山探险,登山途中河水暴涨两名女性驴友遇难。死者张小姐父母将召集登山的领队马先生告上法庭,索赔62万余元。

  昨日,密云法院开审此案。马先生称自己做了风险提示,未从中获利,事发后进行了搜救。法院当庭驳回张小姐父母的诉讼请求。

  原告认为探险应备案

  去年5月,资深驴友“铁镐”(网名)在铁镐户外网站发帖,召集网友去新疆天山夏特古道登山,28岁的“彦小新”(网名)等9人报名参加。去年6月8日,其中6人在渡新疆温宿县博孜墩乡木扎尔特河时被河水冲散,“彦小新”和“青城”(网名)遇难身亡。

  事后,“彦小新”父母向法院起诉。他们称马先生组织渡河时并没有拉绳,渡河方式有误,导致悲剧发生。

  昨日,密云法院审理此案,“彦小新”父母从四川老家来京出庭,两人一脸憔悴。他们称,探险途经的夏特古道已经超过3500米,具有很大的危险性,这样的徒步探险要去登山管理中心备案,“铁镐”作为资深驴友却未备案,间接导致悲剧发生。

  他们要求“铁镐”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62万余元。

  领队自称已尽力

  关于渡河方式,马先生称队里当时有3段绳子,但河水最初只有约1尺深,河宽约50米,大家经过时认为没必要拉绳。但就在距上岸还有两米时,“彦小新”突然说“我站不稳了”,此时河水陡然涨到了约两尺深,6人全被冲倒。

  关于登山规定,他说当时并不知道有此规定,且活动地点是当地开发的风景旅游区,他们购门票进入时也没被景区告知此规定。

  马先生称自己没有从中获利,不应担责。

  法院判决领队无责

  两个半小时庭审后,法庭休庭半小时。

  恢复庭审后法官宣判,称此次探险系自助式户外活动,区别于常规旅游,具有风险性,活动参与者应对此明知。

  密云法院判决“彦小新”的死属意外事件,“铁镐”没有主观过错,张先生夫妇起诉没有依据,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听到判决后,“彦小新”的母亲泣不成声趴在桌子上说“判决不公平”,父亲表示回家考虑是否上诉。

  ■ 法官说法

  法官建议户外活动参加正规团体

  庭审后,本报记者与主审法官吕书义进行对话,吕书义建议驴友登山,最好参加正规团体活动。

  新京报:活动领队对队员要担什么安全保障义务?

  吕书义:如果领队从活动中获利,那他对队员负有必然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是自助式户外活动,参与者应预知潜在风险,领队的安保义务也随之降低。

  新京报:如今驴友自助组团很是流行,本案是否具有判例意义?对驴友们有何借鉴意义?

  吕书义:目前,我国对自助户外活动尚无明确法律规定,具体案情需要具体分析并裁决。对驴友来说,户外活动是有风险的,首先要根据自身情况谨慎参与,即使参与也要按照国家规定参加正规团体活动。

  ■ 记者调查

  省钱图方便驴友爱“自助”

  律师建议对国内须报批的“举行登山活动”做详细解释

  昨日,中国登山协会工作人员介绍,根据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国内登山管理办法》,攀登西藏自治区5000米以上和其他省区市3500米以上独立山峰的登山活动,组织方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攀登前须向当地省级体育部门申请。

  据介绍,按正规流程登山,领队和向导对当地气候地理情况更熟悉,出现意外事故,当地体育部门能第一时间组织救援。

  北京一家户外俱乐部接待人员介绍,像马先生组织的活动,队员交给俱乐部的登山费用约在两三千元之间,因为是高危山峰,还得考察队员的户外能力。

  北京1名资深驴友认为,驴友偏爱自助组团登山有3个原因,一是自助出游时间更好控制,不受俱乐部既定安排的限制;二是驴友可选择和自己更熟悉、水平相当的朋友一起出行;三是俱乐部的费用相对较高。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雪琴认为,曾有业余登山者遇难,后来的《国内登山管理办法》规范了登山活动,但还不够细致,对什么是“举行登山活动”有不同的理解,驴友自助的登山活动是否适用该办法也有争议,建议对“登山活动”做更具体的解释。
 楼主| 发表于 2011-5-12 11:34:41 | 显示全部楼层
  5月11日,北京市密云法院开庭审理了北京驴友夏特古道探险遇难者家状告活动组织者一案,最终密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钟贵琼、张斯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26元由原告钟贵琼、张斯新负担。原告方,遇难驴友张玲玲(网名彦小新)的父母张斯新、钟贵琼当庭表示“现在情绪比较激动,是否上诉我们回去考虑。”

  密云法院一审宣判原文:

  本院认为:自助式户外运动系一种不同于常规旅游的活动,其采取的一般不是常规的旅游线路,具有一定的风险性,该种风险为活动参加者明知,但仍然愿意参加,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本案中,张玲玲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完全可以根据自身的身体条件及经验对是否参加被告召集的2010年六一节天山夏特古道徒步穿越活动及可能存在的风险作出判断和选择。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召集的天山夏特古道徒步穿越活动系自助式户外运动,被告在铁高户外网站上发贴召集此次活动参加者时已经对此次活动的风险进行了提示,在活动中组织购买了生殖等必要的安全救助工具,在渡河遇险时对其他落水队员进行施救等,且并没有证据表明被告召集组织此次活动是以盈利为目的。综上,被告在召集组织此次活动中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张玲玲之死并没有主观过错,张玲玲之死系以外事件导致,故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钟贵琼、张斯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26元由原告钟贵琼、张斯新负担(已交纳4788元,余款23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点击察看本案庭审实录 我来说两句

  事件回放:
  2010年6月8日,北京的10名驴友在穿越新疆夏特古道过程中遇险,导致1名女驴友死亡(网名青城)、1名女驴友失踪(网名彦小新)8人受伤。6月23日下午,在新疆夏特古道三叉路口处,边防公安人员终于找到了一名女子的遗体,因死者面目不清,还无法确定就是半个多月前失踪的女驴友“彦小新”,目前正在等待DNA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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