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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友救人拿背包当"漂浮" 包内设备谁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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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8 15: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

  今年4月,热衷于户外活动的柳思,在论坛上发起了一次“AA制”郊游活动,黄鹤、李陶、曹阳3人看到帖子后,一同参加了此次活动。

  他们把郊游的日子定在了4月14日。当天晚上,黄鹤想在途经的河滩扎帐篷夜宿,考虑到人在野外,难免有不安全的因素,柳思对黄鹤的想法极力劝阻。

  但是,黄鹤见天气晴好,并且河道已经干涸很久,周边也没有任何危险警示牌,便坚持在河滩中间搭起了帐篷。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当晚,黄鹤的帐篷被半夜突袭的大水冲塌了,柳思、李陶、曹阳3人见状大声呼喊。

  在施救过程中,曹阳未经柳思允许,随手拿起柳思的背包做起了“漂浮”使用,尚不知,柳思的背包内装置着他的全套摄录设备,一次“漂浮”致使包内的价值1万元的摄像机、3000元的数码照相机及3000元的手机都因进水不能使用。

  把黄鹤救出来后,大家才发现,河道上游的水库在没有发出任何预警信号的情况下开闸泄水。为了挽回损失,柳思随找到水库,要求水库赔偿损失,水库认为柳思的损失是曹阳的责任,与其无关。柳思无奈将水库诉至法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断案

  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紧急避险的法律问题,紧急避险是指为使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遭现实的、紧迫的侵害危险,行为人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的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其中,对于是否“不当”、“超过必要的度”的判断,一般是以是否为挽救较大的利益而损失较小的利益为利益标准。

  本案中,曹阳是在黄鹤陷于生命危险的紧急情况下使用背包做“漂浮”物的,属于紧急知道避险,显然生命价值远远大于背包的财产价值,曹阳采取的措施行为没有不当也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水库在没有发出任何预警信号的情况下开闸泄水,引起险情,水库管理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该水库赔偿柳思的损失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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